泰国设立外资企业代表处的要求和限制
更新时间:2024-10-18 09:26:58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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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设立外资企业代表处的要求和限制:
1.业务范围限制:
泰国代表处不得开展任何贸易活动或通过向客户开具账单或发票赚取任何收入。代表处的活动主要是非贸易性质的,如市场研究、寻找新合作伙伴和其他形式的信息收集。代表处可开展的经营活动仅限于五项非贸易活动,包括为总部在泰国采购商品和服务、检查和控制总部在泰国购买或租赁生产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向代理商或消费者提供有关总公司所售商品的建议、传播有关总部新商品或新服务的信息以及向总部报告泰国的业务趋势。
2.资本要求:
一般而言,代表处要求的最低资本为300万泰铢,该资本将按照预定的时间表转入泰国。即:所需注册资本的前0.25应在运营的前3个月内支付,第二个0.25应在运营的第一年内支付,第三个0.25应在运营的第二年内支付,其余部分应在运营的第三年内支付。
3.员工和签证限制:
代表处可以为外国员工提供最多两张工作许可证,超过两名外籍员工需要报DBD审批。代表处的外籍员工数量不能超过5人。
4.税务要求:
由于代表处在泰国不创收,因此其产生的所有支出必须由其总部承担。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总部汇出的资金的存款利息外。
5.注册和许可:
代表处需要获得外商营业执照。所有提交的文件均须经过当地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证和认证,且在注册时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业务发展部(DBD)通常会在提交全套文件后约2至4周内颁发证书/注册号,以允许代表处开始运营。
6.活动限制:
代表处不得从事超出其参与范围的活动,如代表总部或其附属公司订购货物或付款、发运总公司或其关系公司已采购的货物、提供有关安装和维护的售后服务等。
7.其他要求:
代表处在泰国拥有实体办公空间,以便开展获准的活动。代表处开设一个泰国银行账户,通过该账户汇入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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