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报税时间
更新时间:2020-4-29 14:13:06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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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不予征税的规定
(一)代表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可不予征税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代表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该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的商品贸易合同;
5、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
6、中国境内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总机构的发票或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的书面免税申请(包括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免税的理由);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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