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对中国富人有哪些影响
更新时间:2020-5-5 11:22:40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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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对于一个企业家而言,他的申报会申报到他的公司注册地,交换的话也就涉及到他的高值账户信息(比如香港规定25万美金,180多万港币属于高值账户),所以申报时也就申报其当时的账户余额、被动收入的总额(比如股息、利息等),但对于账户中的资金如果是企业的经营收入,而不是利润的话,是否需要申报?怎么申报?
首先要判断这个账户是否属于非居民的账户,如果是非居民,就要看他属地是否在申报范围内;其次是看他账户中是否拥有一定量的金融资产,因为CRS要求申报的是账户中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信息。如果是居民的账户,他通过积 JI 经营生产活动所得的收入(比如货物的销售),这种是不在申报范围内的。
举3个例子:
假设这个企业家是中国的公司在海外有业务账户,同时这个客户的公司是经营实业的,那么会有2个标准来判断该公司是否属于经营性公司:
1.每年的总收入中50%以上是来自于经营性业务;
2.所有的资产中50%以上是用于经营性业务的。
如果符合以上2个标准,那么这个公司属于经营性公司,他的经营收入账户不在申报范围内。
假设这个企业家是中国居民,在海外设立了(比如香港或新加坡)公司,还是按照上面2个标准,先判断这个香港公司是否是经营型公司。如果是,就不须申报;如果不是,就需要申报。
假设这个企业家是中国居民,在一些离岸群岛(比如开曼、BVI等)设立了公司,同时这个公司符合上述两个标准,是一家经营性公司,那么CRS是不会要求你去申报,也暂时不须做信息互换。但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在国内的话,在税和责任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Q2:假设一个中国客户移民了美国,但资产仍须留在境内,所以在中国设了一个境内的家族信托架构,对财产进行了转移。但未来如果中美签署了双边FATCA协议,那么这个国内设的家族信托是否会失效?
目前给国内高净值客户设的信托主要还是离岸信托,满足客户对资产保护、财富传承和税收优化的需求。其中这个税收优化,主要是针对国外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而不是所得税。而对于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下,这个海外信托也有 机会进行一定的规划。谈回CRS和FATCA,首先需要明确2点:
1.这个客户是否有缴税义务?
2.这个客户的账户信息是否属于申报范围内?
但如果这个客户没有缴税义务,即使将信息报给了税务局,也没有什么影响。
再说回国内的家族信托,国内目前还没有真 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而且美国也并没把中国的家族信托看作是一个信托架构,所以如果这个客户的情况是在申报范围内的,那就须要申报,甚至履行缴税义务。
Q3:CRS出台后,如果现在客户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或者股票型的基金等收益型产品放入香港,新加坡或者有避税属性的离岸群岛的账户中,是否可以规避CRS法案?
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CRS就是用于打击这种行为的出现。但是在非CRS成员国内,还是有可能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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