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体户如何注销
更新时间:2021-6-16 17:59:49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1003
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创业梦,个体户是一个小型的公司,但往往创业容易,守业难,当个体户经营不下去后要怎么处理呢?放任不管吗?肯定是不行的,如果通过搁置的办法而不注销掉,那么对于个人的信用与生活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建议注销掉,接下来深圳登尼特就为大家介绍下深圳个体户如何注销。
首先办理个体户注销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体户注销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三、个体户注销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
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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